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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:40 元(人民币) | 产地:广州市 |
最少起订量:1个 | 发货地:本地至全国 | |
上架时间:2023-01-13 13:46:56 | 浏览量:308 | |
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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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模式:商业服务 | 公司类型: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| |
所属行业:票务服务 | 主要客户:公司企业、集体、个人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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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黄经理 (先生) | 手机:1831944474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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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箱:2628459114@qq.com | 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楼803-8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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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R劳动案例: 参保后只要认定为工伤,就应当由甚金支府待遇吗? 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,并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等各项保险费。乙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合作合同,乙公司认为与该劳动者之间系合作关系,没有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。劳动者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,能否认定为工伤?如果认定为工伤,应否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?有关人员认为,甲公司已经为该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,该劳动者既然属于工伤,就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承担责任,否则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、参加工伤保险又有何意义? 解答:工伤保险有双重功能,一是保护劳动者,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。如果劳动者仅仅在一个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,其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工伤都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待遇,不仅有违工伤保险的基本原理,而且将影响工伤保险甚金的可持续性。在低风险单位参保,承保高风险单位的事故风险,将使甚金面临风险。在上述案例中,劳动者在乙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,除非属于执行甲公司事务,或者甲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并派遣劳动者至乙公司工作,在这两种情形下,劳动者受伤应当认定为甲公司的工伤,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相应待遇;否则,劳动者如果被认定为在乙公司受到工伤,则不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相应待遇(适用先行支府的情形除外)。
骏伯集团公司:成立20周年、70+家公司,提供全国200多个城市社保五险一金、人事外包、劳务派遣等服务。 办理公司名称:广州骏伯人力集团公司(广州总部、珠海)分公司 业务对接:骏伯黄生 咨询热线:183 1944 4741 办公QQ: 2628459114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,至今已有近20年的行业服务经验。骏伯人力集团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,截止目前全国已有70多家直属分公司,200多个操作区域,直属分公司覆盖全广东21地市。骏伯人力集团荣获“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”,“中.国百.强劳务派遣机构”等诸多殊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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