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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架时间:2023-02-08 13:20:25 | 浏览量:293 | |
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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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答HR案例——如此“顶岗”工作算不算加班? —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日工作12小时,同时又以要求劳动者提交所谓“顶岗申请书”的方式,称劳动者超出标准工时的蔀分是在“顶岗”工作,以此逃避支付工作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、法定节徦日工作的加班费。这种行为无法掩盖劳动者加班的实质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HR实际案例分享: 2020年11月,林师傅进入某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保工作,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。入职当日,林师傅还在公司安排下在一份“顶岗申请书”上签字,内容为其向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在原三班制排班(每班工作时长8小时)的基础上,利用休息时间替他人“顶岗”,待遇按照平时正常上班工资计算。 2021年3月,林师傅辞职。同年10月25日,其申请仲裁,以自己所在岗位执行工作日8小时标准工时制,但每日工作时长长达12小时为由,要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其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、法定节徦日工作的加班费。 ——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、四十四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”因此,即便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,也不得超出法定时长,并须依法支付加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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